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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大排查 对消防遗留问题进行摸底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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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做好消防设计安全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摸底阶段工作的函”的通知》。依据《通知》,成都消防设计排查范围从1998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按照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

到2022年3月底,通过全面排查,属地政府做到对本行政辖区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情况明、底数清,形成完善的问题台账。

《通知》提出,依据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中“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含装修)可不申办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规定,此次排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含内装修)不列入排查范围。

《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对本行业(包括原农垦、森工管理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排查结果第一时间向住建部门通告,并督促本行业相关建设单位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自主登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中“历史遗留问题专栏”,按照必须审验项目(特殊建设工程)和仅需备案项目(其他建设工程)分类填报,完成录入统计工作。

对于建设责任主体缺失的,参照下列意见落实主体完成录入:

1.对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申请录入;没有承接单位的,属地政府可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2.招商引资建设工程主体撤出的,由属地政府召回原建设单位解决,不能召回的,由属地政府委托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3.政府投资工程临时机构已解散的,由设立临时机构的机关或政府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4.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属地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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