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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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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成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成都消防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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