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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五个主要原因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 时间:2022-10-20 浏览次数: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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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成都消防改造施工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成为摆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成都消防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以下消防隐患问题。

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众聚集场所均有建筑面积大、内部环境复杂、人员密集、人流物流大等特点,消防安全管理难度极大,在管理上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通过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消防监管乏力。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现役体制限制,人员编制少,很难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有效监督,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 ,再次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时都得不到有效监督,新产生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同时由于监督检查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导致监督检查不彻底不细致的工作现状时有发生,使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清除。

(二)单位主体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此类场所多为服务性产业,从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淡薄,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通常表现为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培训教育的主动性差,大部分都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消防防范措施流于形式;特别是消防设施、设备不想管、不懂管、不会管,大量设施老化、故障、不懂使用等。加之,服务人员流动较大,人员总体安全意识淡薄、不掌握消防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三)消防从业人员消防技能掌握不熟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员工需提供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对员工岗前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标准都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单位自己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从许多火灾案例看,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消防意识不强,心理素质不过硬,缺乏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或违章操作造成的。

(四)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方面规定了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落实方面仅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处罚。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大多为私人企业,上述行政处分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达不到对他们督促的作用。

(五)室内装修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聚集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聚集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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