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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宜宾某医院被罚款三万元

作者: 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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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宾翠屏区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辖区医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某医院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三万元。
        检查组在检查到江北某医院时,发现该医院存在锁闭室内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等消防违法行为。检查组当即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传唤医院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到大队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大队消防监督员查明该医院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大队作出给予该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院负责人对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程序均没有异议,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立即组织专人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该医院已缴纳罚款,整改了存在的火灾隐患。返回成都酒店代办消防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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