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消防在对双阳区一家药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厂的消防工程存在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问题,负责施工的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罚款1万元。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双阳大队消防执法人员在对这这家药厂检查时发现,药厂的消防排风机控制电线未穿管保护,进一步检查发现,负责药厂消防工程施工的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问题,该单位负责人郭某做笔录时也证实此事。
此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6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后者明确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消防部门决定给予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处罚。
下一篇:消防验收未过关 批发城被查封
上一篇: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