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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