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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消防审核范围

作者: 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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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81-8080-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