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防百科  >>  消防百科

消防百科
news

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详细)

作者: 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108

分享到:

   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灭火器筒体

   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 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 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 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 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 响强度的缺陷。

   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 须更换。

   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 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 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 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灭火器的维修技术要求

   10 器头

   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 换。

   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 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

   15.1 筒身上的铭牌

   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 维修的年、月。

   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 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成都消防设计提示,以上规范要求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181-8080-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