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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无小事,任何违法违规必追责

作者: 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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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从来都不是小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也无任何侥幸,任何违法违规责任人也必将被追责。

  近期,成都消防验收在关注消防新规的同时,了解到了盐田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在对辖区一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在未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情况下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消防大队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成都消防验收在此提醒,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营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巨大威胁,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挑战,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81-8080-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