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二、办理范围
(一)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工程所辖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受理窗口受理。
1、“小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
3、在具备整体或者局部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申请现场查看服务。
4、单独申报室内外装修改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下述第(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
备注:社会投资项目中“小型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中“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是指除“小型项目”以外所有社会投资项目。
(二)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经市消防局审核的其他工程;
(三)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受理: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单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且小于等于100米(若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应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8、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以及其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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