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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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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要设置甲级防火门?

作者: 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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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2.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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