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并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新规”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
2、不适用
二、责任义务
1、单位
2、从业人员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三、特殊建筑工程
1、按建筑面积
2、按功能
四、消防设计审查
1、通用
2、专家评审
评审范围
评审时限
通过标准
五、消防验收
1、提交材料
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执行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旧规”对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那么“新、旧规”对比,有何变化呢?
一、简化程序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最为值得注意的,就是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的简化,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
新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旧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今后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新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旧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消防验收环节,上述划线内容在新规中均被去除,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但值得一提的是,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同时,新规还对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要求:
不难发现,此次新出台的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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