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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设计规范

作者: 时间:2020-08-10 浏览次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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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019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主要变更如下:

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调整;

2、更严格的平面布置要求;

3、合建规模受限;

4、合建建筑的功能受限;

5、合建须独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第一章 成都消防设计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托儿所: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1)

二、幼儿园: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2)

三、生活用房: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5)

四、活动室: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7)

五、多功能活动室: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9)

六、服务管理用房: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3)

七、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4.3.1)

八、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1.0.3)

九、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十、托儿所、幼儿园属于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十一、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附录B)

十二、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相冲突时,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耐火等级

设置儿童活动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要求,其中: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5.1.8)

第三章 建筑层数、平面布置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

五、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A)

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3B)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11.0.4)

八、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3)

九、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4.5.8)

十、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4.1.4)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适应不同标准,以较严为准。

十一、修车库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组合建造或贴邻。(4.1.6)

十二、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布置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体育馆、医院、养老院、居住区等附近(3.0.4)。注:本条引自《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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