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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0-08-10 浏览次数: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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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消防设计提示,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0)

二、自动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4-5)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7)

2、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幼儿园等儿童建筑,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公消〔2015〕289号)

四、灭火器: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五、其他:

1、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2、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3)

3、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6.1.3)

4、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6.3.5)

5、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6.3.6)

6、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7)

1)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财务室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厨房、配电间等处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4)园区大门、厨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7、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并宜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教学多媒体设施。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6.3.8)

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3.9)

9、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7.3.4)

10、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7.4.3)

1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8.6.2)

成都消防设计自成立以来,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为己任,不断组织学习与创新,强化服务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发展目标,对成都酒店代办消防、成都代办消防盖章、成都消防设计、成都消防验收、施工、安装、验收、维保等五个环节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致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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