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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哪些情况需要像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0-08-24 浏览次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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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防设计提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①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③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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