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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有的楼顶得设停机坪

作者: 时间:2014-04-09 浏览次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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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违反该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从市政府获悉,《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高层建筑,是指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二层以上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业主自防自救的原则。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共同承担。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 、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办法》指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当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卷盘;建筑外保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居住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办法》明确,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安全巡逻人员,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高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架空管线、照明设施等障碍物;占用、堵塞、封闭或者擅自分隔共用部位的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违反该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81-8080-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