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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09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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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号:成都消防验收 成办函〔2018〕1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办理流程,方便群众,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内容,纳入社区治理工作范畴。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三、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相关业主是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专业机构作为代理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

  设计单位负责对既有住宅是否具备增设电梯的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电梯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备案。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电梯安装企业负责电梯的安装调试,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承担安装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责任和应急救援职责。

  因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鉴定、检测、勘察、监理等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盖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增设电梯工作。

  规划、建设、质监、房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增设电梯进行监督管理。

  四、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主要承担。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企业和其他合法资金参与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投资方应与增设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程序

  (一)签订协议。在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增设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实施主体或代理业主组织建设模式、增设电梯示意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等内容。增设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公示备案。增设电梯协议由增设电梯住宅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核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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