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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作者: 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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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部分审批(一)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1、窗口马上办: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网上快捷办:申报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二、下放审批权限(三)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下放

  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四)成都消防设计审核、成都消防验收权限下放

  属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

  1、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2、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3、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下放

  除下列情形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

  1、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简化申报材料(六)减免部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

  (七)精简部分申报材料

  1、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

  2、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

  3、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

  (八)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四、压缩时限比例(十)缩短审批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五、优化便民服务(十二)创新“预先服务”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九)工程图纸电子化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

  四、压缩时限比例(十)缩短审批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

  (十一)压缩抽查比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五、优化便民服务(十二)创新“预先服务”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十三)实行异地受理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

  (十四)实施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

  (十五)提供邮寄服务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181-8080-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