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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商铺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作者: 时间:2020-01-13 浏览次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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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老张自建的位于北京朝阳区某乡的五层商住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楼的店面出租给宋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宋某租赁店面用于经营手机专卖店,租期为三年,年租金为15万元,于每年的8月1日支付。今年,经营过程中因消防检查不合格,宋某提出该店面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租赁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出租店面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呢?我们来看一下在消防等领域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宋某依照上述条款将老张的店面定义为公众聚集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且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从而认为该合同无效。

  从本案看,老张出租的店面系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建筑物,其与宋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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